男子抄近道跨铁路被撞亡

10.12.2014  21:25

  本报讯(记者王蔷)一男子上班为抄近道,闯入京承线铁轨线路,被驶来的列车撞死。其家属认为铁路局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今天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北京铁路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6万元。

  79岁的张某有5个孩子,在老伴去世后又遭遇小儿子被火车撞死,难以承受意外之痛,遂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张某诉称,今年3月27日6时,其子小张在京承线张辛站至顺义站间34公里070米处,被列车撞死。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以及列车司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43万余元。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小张系违法进入铁路线路区间,在列车接近时突然冲出人群自左向右侵入铁路限界,司机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并连续鸣笛示警,列车在制动过程中机车前部左侧与其相撞造成其死亡,是由于小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的,被告对其死亡后果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还指出,其在事发铁路线路区段并无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按照规定,列车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及以上线路等应全封闭,而事发区段是低于120公里/小时以下线路,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事发现场有一条跨越铁路线路的、经行人踩踏出来的“小路”。原告认为有众多行人从此处穿越铁路线路,此路也是小张上班的必经之路。被告认为此路并非被告设置的可供行人穿越的合法道路,还有其他路能够通往村外,因此该铁路线路两侧无护网、无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根据相关规定,此路段不需要设置护栏等防护措施。但铁路线路两侧,一侧为村落和集市,另一侧为一条路,在事发现场有一条跨越铁路线路的、经行人踩踏出来的“小路”。此路应有行人经常由此穿越铁路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定被告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铁路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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