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耷落致损害 公交公司追偿获支持

23.04.2015  17:56
  通信电缆耷落于道路,致行驶中的公交车紧急刹车,造成乘客摔伤及车辆受损。于是公交运输公司将电信公司、通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二万八千余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公交运输公司诉称,2012年9月,一辆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将耷落到路面的通信光缆挑起,并将骑一辆三轮车的行人刮倒。当时适逢我公司运营的公交车由东向西驶来,公交车为躲避三轮车紧急制动,造成乘客摔倒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支付了摔伤乘客二万余元经济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因此次事故,公交公司还支付了400元施救费、6420元维修费。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调查,确定耷落事故现场的通信光缆属于电信公司、通信公司所有。基于以上事实,公交公司认为耷落在地面的光缆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公交公司28000余元。

  电信公司辩称,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电信公司没有任何过错,通信光缆掉在地面上不是因为公司疏于维护、管理所致,而是被之前的一辆超高车辆刮断,电信公司也是受害者。光缆被刮断后,电信公司采取了紧急抢修措施,要付出人力、财力和物力。电动车与光缆相刮与公交车急刹车以及车上的乘客摔倒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事故的发生时间是18时,不能算作夜间,视线应该良好。雨天原告的司机更应遵守相应规范,并应保障车内乘客安全。如果原告的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能够保持适当的车速和车距、及时通知和提醒乘客,并采取恰当的措施处理的话,就不会造成乘客摔倒的事件发生。因此,电信公司认为原告在驾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是导致车上乘客受伤的直接因素,和电信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原告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原告的公交车作为运营车辆,应该投有相应的保险,在原告的不当行为造成乘客受伤时,应首先通过理赔手段经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第三,事件发生后,原告应及时通过交警部门联系电信公司并通过调取路面监控等手段查到刮断光缆的肇事车辆,以便进行索赔。

  通信公司认为,原告以物件损害责任的法律关系起诉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依据原告起诉的事实,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追偿责任。就本案讲,原告不能证明其对本案被告享有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乘客所受的损害与本案被告之间电缆被刮断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乘客的损害发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追偿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两被告没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对原告因二被告的通信电缆耷落地面而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车辆的施救费、修理费、赔偿乘客的各种费用。两被告赔偿之后,若发现有其他责任人的,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两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电信公司和通信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二万八千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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