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忽然下坠致受伤 起诉电梯公司获支持
16.12.2015 15: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在某商贸城乘坐观光电梯上五楼时,电梯在五楼停止后突然下坠至三楼中间,将原告和另一名同伴王某致伤。王某当即拨打了110求助,后在商场保安和其他人员撬开电梯门后原告等人被解救出来。事故发生后,原告腰椎顿感疼痛难忍,便当即找到商贸城的物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说此部电梯还在试运行维修期间,曾发生过多次坠梯事故,全由电梯公司负责,并立即打手机通知电梯公司。该公司派技术人员赶到出事地点,带原告到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原告早在2011年9月曾因交通事故造成腰部骨折,在某总医院安装钛合金内固定,正常工作生活从未感到不适,不需要做手术。但因此次电梯坠梯事故,造成原告手术内固定松动变化,经医院诊断检查,需手术拆除,原告后做手术拆除内固定,住院22天。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545.13元、误工费5372元、护理费3687元、营养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1400元、住宿费720元,合计27564.13元。
被告某电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作为生产者,一直都是符合国家规定进行生产的,产品都具有合格证及验收报告。2.原告所述的电梯坠落后停止的情况,经我方技术人员事后检查,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该装置停止产生的震动经科学计算,相当于从约10厘米的高度跳下来的震动程度,无法对人身造成伤害。3.事发当时,电梯内乘客共有约10人,除原告外,其他人均表示身体无异常,被告以与合作单位友好合作的目的,带原告去医院诊断。经医院诊断,原告当时患有软组织损伤,无其他异常,但该软组织损伤也未必是电梯坠落造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李某因电梯从五楼坠至三楼的事故造成伤害,作为电梯生产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其自费项目金额予以核定;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本院根据原告本人就医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酌定。综上判决被告某电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574.5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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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01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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