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首负责任制引专家争议

12.01.2015  11:17

  广东人大网讯(记者林洪演)1月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评估会,就建议稿中争议较大的电梯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制进行评估。会上,参加评估的专家对首负责任制这一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基地起草了《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建议稿提出,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电梯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即在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首先赔付责任,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争议一】立法理念

  责任追究角度或消费者权益角度

  据起草方表示,建立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制度,将形成电梯安全责任链条,构建起电梯安全溯源体系,健全并完善电梯维护保养市场,促进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事故损害的赔付,及时救助电梯安全事故受害者,缓解社会矛盾。

  省高院民一庭审判长金锦城认为,制定有关首负责任制的规定,更多考虑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带来的社会效果。如果说立法主要看社会效果,很可能会造成一种实质性的不公平。使用管理者第一责任应通过合同责任来规定。

  “立法思想需要转变。目前对法规条例的评估更多还是站在责任追究的角度,来看究竟谁有什么过错,就追究其责任。”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表示,立法中恰恰非常欠缺或者比较少地站在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问题,以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仍是任重道远,“出现质量问题,我们的商家常常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推诿扯皮,消费者得不到及时的赔付救助。

  任小铁认为,要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干预,恰恰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只要加入这个行业,就要采取这个规则。”他举例说,民用航空,即便是一个很小的航空公司,飞机起飞前要检测,降落后要维护,出现安全事故,乘客只找航空公司索赔,因为是航空公司直接与消费者构成了利益关系。

  【争议二】法律依据

  无过错不负责或广东先行先试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制没有上位法依据,并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使用管理人只有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梯事故和故障与电梯使用管理人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例外规定,也没有一条能够作为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责任的依据。

  此外,我国民法的通则第106条有详细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别主要为合同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专家认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只是受业主委托对电梯进行管理,条例中设立的法律责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从实质上来看,属于无过错责任。只有国家法律才有权设立过错责任,首负责任制的规定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

  任小铁认为,地方立法立法要回归到消费者层面,不能被相关行业利益干扰。在目前的法治情况下,有关上位法对过错追究、无过错追究等这方面还不完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也是原则性规定,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应该鼓励并尝试在这方面进行创新与完善。

  【争议三】发生事故  找谁赔付?

  【反对方】

  首负责任制对电梯管理者有失公平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表示,物业管理人和所有权人是一个委托管理的关系,通过委托合同来确定两者间的责任。电梯管理应该有委托合同,电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还是所有权人。建议稿应明确规定委托合同上的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管理责任、赔偿责任。

  “为什么是使用管理者,而不是维护保养单位、制造单位、所有权人承担第一责任?”不少专家提出质疑。对于维保公司存在的乱象,市场准入的控制以及品质管理上,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朱列玉指出,现在楼宇电梯出问题后,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最大的问题就是电梯维护,某些物业公司为了节省维护费,找了一些无资质的维保公司,在电梯管理上要加大维保公司的责任。

  “电梯维保工作大部分是在机房里完成,但电梯维保的专业管理单位多次发现电梯的保养工作只是随便应付,维保人员素质较差,出现维保企业服务不到位,质价不相符,这个问题必须要通过有效制度和立法监管来解决。”天力物业总经理张万和表示。

  对于电梯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制,专家还认为对物业企业有失公平,物业公司也无力赔付。数据显示,目前90%的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微小企业,注册资本只有50万以下。深圳物协常务副会长曹阳表示,现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面临一些经营上的困难,物业管理由于这几年人工不断上涨,劳动力成本占了7成左右,加上维护、清洁、日常维修,不少物管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曹阳还认为,物业管理费当中用于电梯的是维保成本,对于电梯的管理责任通过与维保公司的合同全部转移到维保公司身上,物业管理公司首负责任制倒逼物业公司增加责任,实际上是放任了维保公司的责任行为。

  【支持方】

  首付责任倒逼物管加强维保监管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认为,要明确使用管理人,实际上是所有权人的责任延伸,通过合同确定下来,使用管理人就要承担使用管理的责任,不能将责任赔偿与社会救助、过错责任与安全责任、首付责任与最终责任这几个概念混淆起来。

  “所有的产品都合格,不等于不出安全事故。”任小铁说,首付责任不等于最终责任,首付只是及时为消费者提供救助渠道,“航天飞机起飞前所有都是经过严格检测和维护的,还是会出现安全事故,出现事故,受害人就要得到赔偿。

  对于维保公司的乱象问题,任小铁表示,维保公司连机房都不进,就出检测报告,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向监管部门报告?为什么不报告?质监部门对不按规范操作的维保公司要坚决取缔,明确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后,就能倒逼物业公司选择有资质的良好维保公司,并推动物管公司对维保人员是否按规范维护保养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然,发生安全事故,物管公司就得承担首负责任。

  “这恰是首付责任设立的目的所在,构成责任追溯链条,可有效追溯事故责任。这一制度的设立,恰恰是符合国外先进国家的制定理念。如果把这个落实下来以后,就可以构建从使用管理者、管理单位一系列的责任链条。”任小铁说。

  来自电梯制造企业的周志军表示,目前电梯维保市场比较混乱,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日常维保的意识相对欠缺,以低价雇用维保服务,导致了电梯维保质量越来越参差不齐。他认为,必须要提高管理者对电梯维保责任,同时需要对维保市场进行整顿和监管。使用管理单位就是委托人,电梯维保单位是受委托人,对于安全事故两者都要负责任,首负责任制可以按两者各50%责任共同承担,先解决事故当事人的救助问题,再追究相应方的责任。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40周年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40周年强调 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