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孩子操作电动车碰伤人 “粗心”爸爸赔偿伤者五千元
26.08.2015 19:2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王先生系被告小明之父,小明年仅两岁,2014年7月27日,王先生骑电动三轮车内乘小明及小丁等行至通州区漷县镇一十字路口,王先生将电动三轮车停放非机动车行车道内后后熄火,未拔出车钥匙,便下车至路边购买西瓜。期间小明触动电动三轮车钥匙,导致电动三轮车启动前行撞上同样停放在该非机动车行车道内的原告赵先生骑行的电动车,并致赵先生从车上跌倒在地摔伤。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拨打报警电话,保护现场,双方简短交流沟通后,原告赵先生自行骑车离开。现原告赵先生诉至法院,称二被告导致的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要求被告王先生、小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小明的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事故发生,二被告均为侵权人,又小明事发时尚未年满2周岁,尚不具备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被告王先生作为同行法定监护人,对于被告小明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被告王先生应对小明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考虑原被告双方将车辆均停放于非机动车行车道,事发后报警并未保护现场的事实,认定原告赵先生对此次事故同样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赵先生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七千九百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先生、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王先生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先生5000元,原告赵先生放弃其他一切权利主张,如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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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15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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