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案 超八成人伤亡

18.12.2014  17:58

  本报讯(记者安然)上午10点,电动车驾驶人宋某的代理人在北京二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将18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事故受害人朱某的家属。在这起事故里,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驶过75岁的朱某身旁时,朱某倒地受伤,67天后死亡。据北京二中院统计,在今年前11个月52起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有46起造成了人员伤亡,伤亡率高达88%。

  近三年中,在二中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电动车的比例约在15%。无论从打上法庭的民事案件还是交警处理的事故中,争议焦点经常集中在电动车到底是不是机动车。“很多驾驶人根本不知道哪些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而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直接关系着驾驶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赔偿数额。”二中院民六庭唐亮副庭长说。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电动车被认定是机动车,且上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进行赔付,赔付完毕后再按照民事责任分责;如果被认定是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由电动车驾驶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付相关损失,赔完后才能按照民事责任分责赔付。此外,若是被认定是机动车,在电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后,即便电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因为“电动车到底是什么车”总是会出现极大的争议。

  二中院民六庭审判长屠育认为,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管理上,相关部门的法规有脱节的情况。“平时骑车的时候没人管,出了事故才来检测,一旦认定是机动车,又要按照无照驾驶来处理,这里面是存在问题的。”屠育说,电动车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治理,但对法院来说,只能在审判之后向相关的交管、工商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但是并不能直接惩罚超标车辆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法官石磊说,有基层法院已经出现了被判赔偿的驾驶人起诉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案子,也形成了判例。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上万元很正常,遇有严重伤亡的可达几十万元,远大于电动车价格。由于绝大部分电动车没有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使得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非常大。法官表示,许多电动车驾驶人为逃避赔偿,要么不承认侵权的事实、要么逃逸,或者无力支付,使得受害人损失难以得到赔偿。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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