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人况伯苟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公告

19.09.2014  21:02

  况伯苟:

  您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丰行罚决字〔2014〕000514号),于2014年5月2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向您公告送达告知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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