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年度支持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30.12.2014  19:14

各区县商务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的通知》(京商务贸发字〔2012〕55号)和《关于本市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商务商服字〔2013〕1号)精神,现就本市2014年度支持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范围 
  
2014年度各会展企业在北京举办的引进国际大型展会项目、北京市引导支持品牌展会项目、同质同类展会整合项目及大型会展展馆配套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报范围内的项目要符合项目规定的条件,申请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单位;联合主办的应由其中一家主办方(主运营方)申报。 
  (二)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三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生法律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展会(或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同意函)。 
  (五)申报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执行完毕。  
  (六)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七)申报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补助的申报表(附后)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企业有关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部门的展会批准文件(同意函)。 
  (四)展会说明书、所有参展商名录、主运营方与参展商的所有合同复印件、所有国际参展商的展位确认书。整合展会还需提交整合前展会举办情况(名称、举办时间、地点、效果、问题)。 
  (五)主运营方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项目的支出情况;相关已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 
  (七)多方承办的展会应提交多方达成有关申报主体的协议。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利息凭证。 
  (九)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资金申报资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取消鼓励资金申报资格。 
  项目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不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要求将展会项目和企业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商务委,各区县商务委在10个工作日内逐项目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于2015年2月3日前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五、审核程序 
  
各区县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进行综合审核。其中: 
  (一)引进国际展会的,经市商务委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二)申报品牌展会项目的,应是市商务委发布的2014年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市商务委将对照《北京市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名录》进行核对,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整合展会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审核并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大型会展场馆配套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五)市商务委依据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意见,提出2014年对本市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的支持意见,报经市商务委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及程序,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支持资金。 


   联系人: 商务服务业发展协调处 范启
   联系电话: 87211898


  附件下载:


附件:2014年北京市商业会展业发展促进项目申报书.doc
来源:(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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