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通知

08.07.2015  20:32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战略决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请组织申报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47号),在全国57个地区开展第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组织第二批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做好本市先行示范区组织申报工作,经商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将其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深度融合,突出人与自然和谐,建立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机制。

  2.在体制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具备一定先行示范的基础。可结合自身资源环境禀赋、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生态文明建设基础,调整和增加体现地方特色的工作任务,作为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努力方向。

  3.“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能够确保实现资源环境领域“十二五”约束性目标;近3年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4.建设目标要体现先进性,指标设置具备工作基础,可监测、可计量。要认真研究论证、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先行示范目标实现。

  5.为避免多头申报和确保工作效果,已开展冠以“生态文明”试点示范的地区,本次不再申报先行示范区建设。鼓励与现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环保、新型城镇化、“两型”社会建设等相关试点示范相结合。

  6.申报地区不局限于辖区范围大小,可结合国家重大战略跨区域行政区域、按流域或自然地理区域组织申报,先行示范工作特别是制度建设要突出特色和亮点,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自愿申报,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申报审核

  1.区县申报。各申报区县的发展改革委要商本区县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编制本区县建设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7月24日(星期五)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数据基准年为2014年,创建周期为3—5年(具体创建周期由区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2.材料初审及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对申报区县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初审,拟定申报意见(本市只有1个申报名额),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15日(星期五)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3.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在对通过评审的地区进行公示后,批复建设方案并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三、工作要求

  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重要实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抓紧编制建设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组织申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保障申报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费景耀; 联系电话:66415588—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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