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不点头商业短信不能发

05.11.2014  05:32

  本报记者 崔乐

  “双十一来本店,冬季新品低至三折!”“店庆优惠多,彩妆柜台买就送!”“北苑三居室,同区域最低价!”以后,像这样的商业短信不能随意发给普通手机用户了。

  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条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用户:手机塞满“小广告

  “每天都有几条,赶上什么促销季、年前什么的,一会儿一响,真是让人烦!”小范平时购物热情较高,同时喜欢在网络上答问卷,一来二去,填了不少次手机号码。从此,她的手机变成了商业短信的“重灾区”,总有各种推销信息找上门,有些短信的发送方与她从未有过任何交集。

  根据今年上半年发布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量高达数千亿条。在垃圾短信中,各类商家促销广告占绝大多数,达到65%;房地产广告其次,占15%左右。但记者调查后发现,在对商家的频繁骚扰表示厌恶时,不少用户表示商业短信也需要“三七开”,如果是自己确实需要的商品、愿意了解的打折信息,他们并不介意收到一条贴心的“及时通报”。

  运营商:可举报或二次屏蔽

  除了用户手动删除,作为服务者的运营商能否为商业短信设置一条“隔离带”?记者分别咨询了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客服人员,获得了不同的回应。

  移动客服人员给记者的手机发送了一条短信,主要内容为“您可将收到的不良信息转发至10086999进行举报”,并详述了发送格式,短信最后还有一条“温馨提示”——发送举报短信免费。联通的回复则是:收到“10655”开头的群发短信时,可以直接回复四个1来拒绝再次骚扰。

  专家:需督促运营商执行规定

  记者发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诸多条款都把“紧箍咒”套在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身上,也就是电信运营商身上。其中,第七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在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短信内容提供者即是商家。第二十五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由此看来,服务提供者的动向影响了整套管理规定的执行。

  通信专家项立刚说,对于商业短信的甄别与举报难度不小,用户的情况千差万别,哪些算有效信息、哪些算不请自来的上门推销,每个人的标准都不同,这样一来,将来自陌生号码的短信一概屏蔽是行不通的,还需用户主动做出判断。在具体执行中,遏制滥发商业短信的任务还是落在了运营商身上,但作为企业,一方面运营商能从信息发送方那边获取商业利益,另一方面,监督和处理泛滥的商业短信将耗费运营商不少人力和财力,如果仅仅依靠运营商自律,恐怕很难有效执行,必须同时引入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措施,督促运营商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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