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琐事引互殴 诉至法院索赔偿
18.12.2015 17:0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徐某诉称:2015年1月24日7时许,被告无故辱骂原告,挑起事端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肋骨骨折,头晕头疼,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损伤。原告到顺义区医院治疗,留院观察3天,并按期复查。双方后来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至今日,被告未赔偿原告任何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 745.05元,交通费1725.6元,误工费6020元,营养费8320元,护理费8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被告柳某辩称:首先,被告没有无缘无故的辱骂原告,也没有无端的挑起事情,是原告挑起的事端,先动手打的被告。其次,关于原告所述的造成肋骨骨折也不是事实,根据相关病例资料,也仅仅显示原告是疑似骨折,并没有确定她就是骨折,并且原告是在事发后第二天才去照的片子,与常理也不符。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被告均不予认可,如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就诊时间明显存在冲突,说明原告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而且原告根本没有找被告协商,而是多次到被告家里和单位进行滋事,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徐某与柳某在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处理,而是发生互殴,导致徐某遭受人身损害,因此柳某应当对给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徐某在纠纷发生后,也未能采取正确方式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而是与柳某互殴,显然徐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明显过错。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徐某、柳某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柳某赔偿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044.52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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