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孩网上可办生育服务登记

30.03.2016  19:05

  市卫生计生委昨天出台了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文件。根据文件规定的细则,本市将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二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北京市卫计委表示,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生育服务登记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即可;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本市将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

  上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今年3月24日起施行。《条例》修正案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二孩以外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类情形。调整完善了有关婚假的规定,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政策。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条例》修正案出台后,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公布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贾晓宏)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