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争执酒后杀人 被判死缓后悔已晚
25.12.2015 17:5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人李某开庭时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解称其是在酒后失手打死被害人。其供述,2015年除夕当天,其到张某家索要赔偿款,张某支支吾吾,其便顺手将张某茶几上的手机拿走。后张某找其索要手机,其表示不给钱就不还手机,张某便约其晚上到家里拿钱。当晚其拎一瓶酒到张某家,二人一起喝酒、聊天三四个小时。当其提到赔偿款时,张某恼怒从厨房拿刀威胁并将其手掌划伤。其控制不住便与张某互殴,后用VCD影碟机将张某砸死。为了掩盖此事,其随后将张某的尸体肢解并运回自家院内,焚烧后抛洒至国道路边。
李某辩护人开庭时表示,李某系初犯,且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李某之所以与张某打斗起初是为了正当防卫,只不过后来防卫过当导致张某死亡,但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激情杀人,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因民事纠纷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在饮酒过程中情绪失控,即持VCD影碟机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可以看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李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考虑本案确因民间矛盾引发,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起获物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判后释疑:
问:为什么本案的被告人故意杀人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故意非法剥夺张某生命,并为掩盖罪行将张某尸体肢解并运至自己家中焚烧,后将骨灰抛弃,其行径着实恶劣,依法应被判处死刑。但综合本案案情,本案确实事出有因。李某和张某本为邻居,证人证言表明张某曾主动邀请李某及其朋友到自家果园摘果子,后李某朋友被张某的狗咬伤,从而产生赔偿款,以致后来二人因赔偿款发生争执并导致本案发生。一般来讲,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当十分慎重。此类故意杀人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分。此外,本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在隐蔽地点起获重要物证,认罪、悔罪态度好,对案件侦破、办理均起到很大作用,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这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本案在对李某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了缓期二年执行。
问:本案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了不常见的限制减刑,意义何在?
答: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将张某杀害后肢解了尸体并焚烧抛洒,这种残酷的作法十分恶劣。因此,本案依法对其判处了限制减刑。相比于非限制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告人李某虽然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已经六十多岁,限制减刑的适用使其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责任编辑:梅玉兰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5.12.2015 17:59
故
事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 并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祝贺
习近平致信祝贺
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强调法院网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40周年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40周年强调
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