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未付百万理保款违约 P2P金融服务引纠纷

16.09.2015  17:40
  原告春天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与某供热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同日原告为履行前述《保理合同》,原告与被告安禾财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方签订了《P2P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P2P金融服务,并保证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根据前述《保理合同》中关于保理费用的约定收取保理服务费。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划付的任何款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9月17日(周四)上午9时30分,在海淀法院第4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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