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汽车公司与消费者握手言和 补偿10万元
28.12.2015 16:3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朱某诉称,2010年10月21日,原告的丈夫刘某在被告北京福瑞浩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韩国现代胜达2359CC进口轿车一辆。购买后一直悉心养护车辆,并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2015年6月22日,刘某正常驾驶该车行使在乡间公路时,因躲避对面来车,不慎撞在路边围墙上,该车右前方与围墙发生剧烈的直接撞击,致该车多处破损、开裂,已达“被拆散”程度,当场致刘某身亡。此起交通事故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现场勘查、检验后发现,刘某驾驶的现代胜达轿车中出厂配备的“安全气囊”没有在剧烈撞击下弹出。死者刘某经尸检可见:头部多处创口、胸廓整体凹陷变形,胸肋多处触及骨摩擦感。因胸部脏器损伤失血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韩国现代胜达2359CC进口轿车的中国地区总经销商。综上所述,二被告所销售的韩国胜达进口轿车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固有缺陷,导致该车的“安全气囊”形同虚设,无法达到安全保护作用,并直接因此导致原告丈夫身亡,故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在内的多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被告收到诉状后,在庭审中进行了如下抗辩:气囊没有弹开不是汽车的问题,而是汽车没有正面冲击。原告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导致原告丈夫刘海洋死亡的原因。通过去事故现场看过,轿车是侧翻90度,看车内可以推断驾驶人在驾驶时没有佩戴安全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汽车目前已经损毁严重,已经不具备鉴定的基础。同时了解到目前,国际、国内没有统一的安全气囊展开标准,但不同的生产企业根据不同的车型有自己的企业标准,以保证安全气囊在适当的时候打开,汽车使用手册会记载安全气囊的相关事项。只有满足相关条件,安全气囊才会展开。如果达不到安全气囊展开的条件,气囊不会展开。因为安全气囊是不折不扣的双刃剑,安全驾驶是确保安全的首要保障。在本案中,导致刘某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其违反交通法中有关限速的规定,超速驾驶,才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依据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刘某自身负全部责任。在加上本案车辆的毁损程度已经致使法院无法开展就安全气囊未弹出原因进行鉴定。从举证而言,原告并未提供足以认定安全气囊存在缺陷的证据,其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法院从社会责任以及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向现代汽车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现代汽车公司不要“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最后,现代汽车公司同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了原告10万元补偿,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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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201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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