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环境违法打击力度 震慑环境违法企业全市发布北京市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十起典型案例

31.08.2017  11:04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2017年1月18日,我市建立了首支环保警察队伍。之后,环保、公安两部门加强联合联动,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会商督办、联合执法工作、突发环境案(事)件应急处置、定期培训、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通报机制等7项工作机制。开展了贯穿全年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在重点大气排放行业、“散乱污”企业和危险废物、重金属排放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极大震慑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截至目前,环保部门已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案件55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6起。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全市对涉及大气环境类、水环境类、土壤环境类、阻碍执法等四大类共十起环保、公安两部门联合执法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大气环境类

  案例一:燃煤锅炉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

  2017年3月,北京市环保局联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某热力管网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节约费用,未按操作规程向脱硫池中加碱,导致排放的烟气中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通过联合工作站对此案进行了通报,环保警察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设施,主要的工艺是将碱片加入脱硫池循环水中,通过喷淋,使之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发生中和作用,从而达到除尘、脱硫的效果。不加碱或加碱量不足,都会影响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去除效果。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作了规定,该热力公司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加碱操作的行为符合“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印刷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

  2017年4月,通州区环保局对某印刷公司进行检查,了解到该公司装有两套印刷废气净化设施,采用纤维吸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印刷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废气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但为赶工期,在废气净化设施未运行的情况下,仍在继续生产,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通州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至警方。该印刷公司未运行废气净化设施,印刷废气直排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家具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

  2017年4月,北京市环保局联合市环食药旅安保总队对朝阳区某家具公司进行突击夜查,发现工人在喷漆作业时,未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施,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对其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至警方。家具喷漆时应该在喷漆房进行,并及时开启净化设施,该家具公司在喷漆作业时未运行净化设施,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第二类:水环境类

  案例四:暴雨夜偷排污水,私设暗管面临刑拘

  2017年8月2日晚,某印刷公司趁暴雨夜偷排污水,收到群众举报后,环保、公安部门立即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进行排水作业时,将混有废显影液的淡蓝色污水排出厂界外。同时,经过检查发现该单位危废收集池内有一暗管与东侧约2米处一水井联通,内存有废显影液。联合检查组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污水进行取样分析,现场对该公司洗版车间和危废收集池进行查封,并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含废显影剂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置。8月4日,环保警察正式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

  危险废物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了哪些物质属于危险废物。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五: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2017年6月,大兴区公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通过调查发现一商贸中心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厂区南侧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环保部门对废水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重金属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排放限值。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环保警察对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

  “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六:通过渗坑违规排放养殖废水

  2017年3月28日,平谷区环保局联合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养殖场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养殖废水排放到无防渗措施的水沟内。环保部门立即进行了取样分析,经检测,该养殖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环保部门对该养殖场经营者处以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环保警察已对该养殖场经营者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造成财产损失超过三十万元

  2017年5月,群众举报顺义天竺一河流被污染,河水呈白色,接报后市区两级公安、环保部门立即对白色污染源进行排查,发现在空港工业区一施工工地有暗管流出白色液体。经调查,系某建设公司在承建配电工程时,施工人员通过水泵将施工过程中产生含有“硅酸钠”(俗称:水玻璃,起到水泥快速凝固作用)的工业废水从电井底部抽出,通过私设的暗管将污水偷排到路边雨水井内,每日排水量达1000吨左右。经测算,该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环保警察已对涉事人员予以刑事拘留。

  “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类:土壤环境类

  案例八:违规收集、处置废机油、蓄电池

  2017年4月,朝阳区环保局联合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十八里店村一院内,堆放着大量废旧机油桶、废蓄电池和废机油滤芯,约300平方米左右的土壤因机油渗漏已经被染成黑色。环保部门立即将此情况向公安部门进行了通报,联合公安部门对涉案场地进行封存,固化证据。经调查,现场共有废机油桶300余个,重量30余吨,另有废蓄电池50余个,废机油滤芯2000余个,均为犯罪嫌疑人从附近汽修厂收购后存放在此地。经过连夜审问和现场取证,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环保警察依法对涉事人员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九:随意处置废漆桶

  2017年4月13日,大兴区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钢结构厂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艺产生的废油漆桶数量巨大,且未按规定处置。大兴区环保部门立即将情况向大兴警方进行了通报,公安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场地进行封存,固化证据。经过连夜审问和现场取证,环保警察已对该单位涉事人员予以刑事拘留。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固体废物,有的企业由于生产工艺、原材料不同,还会产生危险废物。“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妥善处置。

  第四类:拒不配合、阻碍执法

  案例十:出示执法证件后仍阻碍环境执法

  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组在房山区某小型石化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但该企业法人仍质疑其身份,阻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和离开。接报后,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立即联合房山分局赶赴现场,经调查询问,该石化企业在环境保护部督查组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过程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房山区警方对法人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因此,企业不得任何理由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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