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7年固定源环境行政处罚超1.8亿 发布十起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典型案例
2017年,北京市环境执法工作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联合京津冀及全市有关部门开展联动执法,依托热点网格开展精准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保障环境安全。
全市固定源环境行政执法共立案处罚5238起,处罚金额18737.1万元,比去年分别增长77.98%和31.68%。其中,大气环境类违法行为立案处罚2532起,处罚金额7848.61万元;水环境类违法行为立案处罚406起,处罚金额5587.67万元;固体废物类违法行为立案处罚626起,处罚金额1111.4万元。
全市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共938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8起,查封案件740起,停产限产11起,环保和公安联合开展执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79起。
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十起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8日,我市成立了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之后,环保、公安两部门密切协作,建立了7项工作机制,紧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展了贯穿全年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在重点大气排放行业、“散乱污”企业、危险废物和重金属排放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查处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135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44起。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现对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固体废物三大类共十起两部门联合执法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大气类
案例一:工业粉尘直排污染环境
2017年8月,北京市大兴区环保局对辖区内某涂料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对车间进行密闭,收尘设施未运行,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大兴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将此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符合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案例二:喷漆废气直排污染环境
2017年8月,北京市石景山区环保局对辖区某汽修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房闲置,在喷漆房外进行喷漆活动,导致废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石景山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店处以罚款,并将此案移送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中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业措施和管理要求A.4的规定,汽车维修业的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案例三:燃煤锅炉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直排大气
2017年2月,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平谷区某酒店燃煤锅炉房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喷淋系统的循环水静止、无流动迹象,用于提升循环水的水泵现场听不到运行声音,循环水泵未接通电源。经检查,发现该单位脱硫除尘系统的循环水泵没有正常开启,导致废气未经过脱硫除尘处理直接排放,环保部门依法对该酒店锅炉房运营单位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符合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第二类:水环境类
案例四:屡教不改,违法排放有毒物质
2017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环保局对辖区某生产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将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等直接倒入下水道内。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对部分产污设备、废颜料及原料进行扣押,实施查封。经调查,该作坊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含废颜料污水,属于危险废物(HW12),废物代码900-255-12,危险特性为T(毒性)。
2017年,丰台区环保局曾两次对该单位排放含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第三次检查中,又发现该单位同样的违法行为,丰台区环保局立即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予以了刑事拘留。日前,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对杨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案例五:通过渗坑违法排放餐具清洗废水
2017年5月,北京市平谷区环保局对辖区某餐具消毒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洗碗等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东南侧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检测,废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平谷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并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该餐具消毒公司未按规定处理生产废水的行为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案例六:通过渗坑违规排放养殖废水
2017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辖区某畜禽养殖户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户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养殖大棚南侧的未做防渗处理的三个渗坑中。经检测,该养殖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海淀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对该养殖场经营者予以行政拘留。
畜禽养殖废水有机物含量相对高,不妥善处理或直接排放都会对水体、土壤产生较大的影响。该养殖户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同时其利用渗坑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案例七:超标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液
2017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环保局对辖区某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主要工序有酸洗、电镀铅等,生产环节使用盐酸、磷酸、电镀液等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车间外无防渗措施的水沟中。经检测,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标十倍以上。昌平区环保局立即制止该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
“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八:不正常运行污水治理设施违法排污
2017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现设备故障且未及时维修,污水处理站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污水直排。经检测,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及氨氮严重超标,通州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设环保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设施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环保设施故障期间对环境的影响。该单位未及时修复设施故障,放任超标废水排入环境,符合“暂行办法”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
第三类:固体废物类
案例九: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
2017年10月,北京市石景山区环保局与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区衙门口村一院内存放着大量的废旧机油桶,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场地进行查封,固化证据。经调查,该场所实际由丁某等人经营管理,现贮存已收购的废机油及其它含机油废物共计约40吨。
丁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石景山区检察院正式批捕,案件正在办理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废机油属于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类别编号:HW08,废物代码:900-217-08;其它含废机油废物属于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类别编号:HW08,废物代码:900-249-08。以上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案例十:私自倾倒建筑、生活垃圾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与城管执法部门在周口店镇周口店村联合巡查中,发现该地堆有大量建筑、生活垃圾。经调查,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的为王某,其以每车600元的价格收购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多次凌晨时将建筑、生活垃圾倾倒在周口店村,每次倾倒数量约16吨,累计倾倒48吨左右。房山区环保局立即立案并进行了调查,经查,王某私自倾倒建筑生活垃圾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依法调查处理并对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王某私自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的行为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