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督促企事业单位

30.12.2014  19:44

  今年以来,按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全省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行动,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整治了一批环境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抽查和最近新闻媒体曝光的一些环境问题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不少地方还存在薄弱环节,社会各方面普遍呼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为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全面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省环保厅决定,从2015年1月起,再组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驻湘单位)。

  二、重点排查内容

  (一)工业园区: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3、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

  (二)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和环保部门的验收。

  3、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三、检查要求

  (一)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自查自纠

  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立即按本公告要求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家底。2015年1月30日前,要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省管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整治方案同时报省环保厅,市管企业整治方案同时报市州环保局。

  除以下3种情况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同意(按计划执法属省或市州环保部门监管的同时报省、市环保部门),可作必要的延期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工业园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

  1、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

  2、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内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

  3、其他情况特殊的。

  延期整治期间,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在达标排放前提下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严格控制风险隐患,改善环境质量。

  (二)各级环保部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在组织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自查并制订整改方案的同时,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制定《2015年度执法计划》。同时组织对责任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逐一开展监督性检查。发现自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的,要立即督促改正。对顶风违法违规的,要严格按以下要求处理到位。

  1、对逾期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园区新项目引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

  3、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顶格处理。

  4、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5、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7、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由环保及相关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三)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环保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环保厅、监察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30日前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再次进行彻底清理,支持环保及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省环保厅将组织纪检监察和环境监察机构定期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州环保局应同时加强对县、市、区检查)。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主动邀请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将有关情况移送所属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及信箱、网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投诉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问题,监督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工作(请按属地原则直接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举报,重大问题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市、州环保局举报)。

  省环保厅投诉举报电话:0731-12369转0,投诉举报网址:www.hbt.hunan.gov.cn/comm_front/xnts/index_new.jsp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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