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猝死未缴纳工伤保险 敬老院被判赔数十万元

18.05.2015  17:31
  某敬老院雇佣冯某当护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当冯某因病猝死时,其丈夫、儿女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冯某的丈夫、儿女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敬老院支付冯某的丈夫、儿女各项损失共计六十多万元,后敬老院不服该仲裁裁决,将冯某的丈夫、儿女告上法院,要求不支付上述费用。近日,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敬老院诉称,冯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因病去世,但不应认定为因工死亡,所以不应支付冯某的丈夫、儿女三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被告冯某的丈夫、儿女辩称,冯某因病去世,经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原告敬老院没有为冯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原告应当支付三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王春晖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冯某之猝死经密云县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且经密云法院及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维持了密云县人社局的认定决定,三被告作为冯某的近亲属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告敬老院未给冯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原告要求不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敬老院关于冯某之猝死不属于工伤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密云法院驳回了原告敬老院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已依法进行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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