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状告区政府 延庆副区长出庭应诉

10.11.2016  17:32
  2016年11月8日下午,延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某公司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延庆区政府副区长刘瑞成、延庆镇政府武装部部长闫云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案系延庆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第一例。该案由延庆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晶担任审判长。

  延庆镇政府对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南、八中对面建设的五栋砖混楼房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刘某不服,向延庆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延庆区政府在审查后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书。刘某认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主体错误,故向延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延庆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具有对规划区违法乡村建设进行查处的职责,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延庆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瑞成副区长参与应诉答辩,并就延庆区违法建设的情况、违法建设的危害,该案中涉及的违法建设的情况以及镇政府、区政府的执法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原告亦充分发表了已方的诉讼意见,切实体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高效。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延庆区法院积极落实《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特别是在一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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