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低保优抚特困家庭 可申请集中供暖采暖补贴
从本采暖季开始,北京市采用集中供热采暖的“优抚”、“低保”和“特困”家庭可享受采暖补助。近日,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明确补助标准按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采暖费不等。申请截止日为2016年3月15日。
根据规定,补助对象一部分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另一部分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其中,低保和特困人员补助标准为:每户每采暖季按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缴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小于60平方米,按实际缴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优抚对象则按同样方法、以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为标准计算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享受补贴的人员或房屋同住人员已在单位享受相关补贴了,补贴数额就要另行计算。在单位领取的补贴若低于该标准,可差额享受补贴;高于该标准,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具体补助程序为,每年11月,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请出具补贴凭证,同时提交集中供热采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获得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内,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采暖季结束后,供热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最终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供热单位。对于未取得补助凭证、补助资格被注销或取得补助凭证但拒绝将补助凭证提交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其收取采暖费。(记者兰洁)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李晓 FN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