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2015年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4号)精神,北京市作为试点城市将启动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为提高试点工作针对性和成效,现征集物流标准化试点企业和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以点带面、由易到难”的原则,以城市配送体系中物流标准化建设、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标准周转箱容器应用等为工作重点,支持对非标准托盘按照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进行标准化更新,提高标准化托盘使用量,优先推广1.2m*1.0m托盘;鼓励企业带标准化托盘运输,支持使用和更新标准化周转箱、笼车等标准化物流设备;推广应用与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笼车相适应的货架、叉车等设施设备,带动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普及应用;促进物流配送交接模式变革,推动覆盖京津冀区域,包括快速消费品生产、物流、零售终端全过程的物流标准化进程,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力争经过三年试点,参与试点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标准化托盘使用量达到90%以上,其中60%为租赁使用,实现带托配送、托盘循环共用、免检直通模式门店占到总配送门店的5%以上;对于零售连锁企业,第三方物流及商贸批发企业直送门店的货物20%以上实现带托运输,托盘进入循环共用体系,企业内部配送中心标准化托盘租用率达到70%以上;完成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培育并形成推动本市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具有示范作用的推广物流标准化的骨干物流和零售企业。
二、工作任务及政策支持范围
(一)仓储配送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支持与标准化托盘配套的通用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的配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包括货架、叉车、月台、管理信息系统改造等;支持与标准化周转箱相配套的超市卖场货架更新等;支持建设改造标准化城市公共物流基础设施。
(二)提升标准化物流设备专业服务水平。支持标准化物流设备服务商扩大租赁业务,加强对标准化设备的管理、升级改造和市场开拓。包括服务网点建设、服务功能和水平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支持服务于物流标准化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三)推进物流一贯化运输。鼓励物流企业带标准托盘运输,支持对不适合标准托盘(周转箱、笼车)一贯化运输的物流车辆进行更新;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货物交接免验收或延后验收,支持货物交接场所及监控系统建设及改造升级。
(四)完善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支持企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研究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完善托盘、周转箱、笼车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和运营规范、配送流程、质量控制等服务的标准;围绕标准托盘、周转箱、笼车应用推广和循环共用,加强物流标准体系研究,探索制定京津冀一体化的托盘应用等区域标准。
三、试点单位及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试点单位类别为: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从事终端销售的零售连锁企业;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专业组织(协会)等;
2. 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 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4. 申报项目建设期为2014年1月1日-2015年11月31日;
5. 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6. 申报试点企业承诺在试点期间能够向试点工作推进部门提供年度企业试点项目推进情况。配合开展调研工作,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审计考核工作。
(二)不同类型单位的承诺条件
1. 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
承诺在2015年第一年试点期间内,标准化托盘使用量达到40%以上,其中30%为租赁使用,实现带托配送、托盘循环共用、免检直通模式门店占到总配送门店的2%以上。
2. 零售连锁企业
承诺在2015年第一年试点期间内,第三方物流及商贸批发企业直送门店的货物5%以上实现带托运输,托盘进入循环共用体系;企业内部配送中心标准化托盘租用率达到25%以上。以托盘为送(接)货单元、免验货(或延迟验货)门店数量占第三方物流(含批发)企业直送门店总数的5%以上,且至少达到2家。
3. 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
承诺对试点企业提供同行业同标准的价格服务,向物流标准化工作政府推进部门提供标准托盘、周装箱使用情况等。
4. 协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
承诺在试点期限内,标准制定完成并批准发布;标准化研究课题经专家考核验收合格。
四、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材料要求
1. 项目申报书(含项目申报表、信息表、支出预算明细和可行性报告格式要求);
2. 试点项目责任承诺书;
3. 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 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利息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6. 试点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明细;
7. 申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提供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申报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填写《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8.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实施属地化管理原则,企业向注册地区县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
1.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采取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方式。项目单位在网页内下载附件填报。项目纸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版材料同时报企业注册地区县商务委。
2. 部门初审:申报材料经区县商务委初审合格后,由区县商务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委。
3. 后续审批:初审通过的项目经试点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定试点企业初选名单,经公示后确定试点企业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及国家标准委备案。
4. 项目验收、评审及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经第三方评审公司对项目评审通过后,拨付资金。
五、时间安排
项目集中申报时间截止至2015年1月30日,各区县商务委应于2015年2月4日前上报汇总材料。准备申报试点项目的单位请填写“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4)和“物流标准化试点企业情况表”(附件5),于2015年1月28日之前,报市商务委物流发展处(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应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二)区县商务部门应积极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真实性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审核,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项目征集、审核等相关工作。行业协会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三)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对试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入选的试点企业和项目进行进度跟踪,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或未达到阶段性目标的试点企业取消试点资格。
联系人: 物流发展处 卓海静
联系电话: 87211776
附件下载:
附件1.项目申报表.xls
附件2.试点项目责任承诺书.doc
附件3.项目贷款情况表.xls
附件4.2015年物流标准化试点申报项目情况表.xls
附件5.2015年北京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企业情况表.xls
附件6.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doc
来源:(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