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京A牌受贿 车管所女副所长获刑
17.02.2015 18:31
本文来源: 京报网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宋海燕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她提出上诉后,北京市三中院于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宋海燕收受财物价值35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
宋海燕出生于1972年,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至次日凌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共31张余额达14万余元的燕莎商城购物卡。2013年5月6日,宋海燕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据悉,在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宋海燕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政秘科科长和副所长等职务。其职责范围包括负责接待、核实及转办有关重启号牌工作。一审法院认定,在此期间,宋海燕利用职务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收取钱款13万元和燕莎商城购物卡40张(价值20万),以及报销个人费用人民币2.3万元。在审理期间,宋海燕家属退缴人民币20余万元。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海燕有期徒刑10年,宋海燕不服,提出上诉。她提出,自己被监视居住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侦查人员在宋海燕办公室中搜查出大量购物卡后,便对宋海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宋海燕供述自己受贿事实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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