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入园女儿搬入父母住房 闹矛盾纠纷父母起诉女儿搬离
08.06.2015 21: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朱女士与孙先生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涉案房屋是孙先生、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孙先生名下。2012年3月,为照顾二人之外孙子上幼儿园,孙先生夫妇同意女儿孙女士入住涉案房屋,女儿住其中的大间,孙先生夫妇住其中的小间。2014年孙女士与朱女士、孙先生多次发生矛盾,并曾拨打110报警。孙女士将其居住的大屋门上锁,并扣留孙先生夫妇的户口簿、校园一卡通。孙先生与朱女士曾分别接受过手术,二人均主张自己年事已高,身体多病,需要养病休息,与女儿孙女士共同居住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无法与其继续共同居住。今年1月份,二老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其搬出涉案房屋。
孙女士同意搬离房屋,但声称因其孩子要上小学,希望在这所房子里住到2015年9月孩子上小学之后再搬离。
另经法院调查,朱女士名下另有一套房屋,由孙女士一家三口居住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经审理后,支持了孙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孙女士于2015年3月1日前搬离涉诉房屋。孙女士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涉案房屋系孙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夫妇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孙先生夫妇为女儿照顾孩子上幼儿园方便虽曾同意女儿居住涉案房屋,但在共同居住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现孙先生夫妇以女儿居住涉案房屋已妨碍其正常生活为由,诉请女儿搬离涉案房屋。考虑孙先生夫妇二人现年事已高,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而影响孙先生夫妇的健康及生活,且女儿另有居所,故孙先生夫妇要求女儿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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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201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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