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孔明灯 今起将被查处
本报讯(记者张蕾)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于今日起正式施行。从今天起,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查处,抗拒执法或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孔明灯用于民间许愿活动的习俗从南方水乡和沿海地区传入北京。每年中秋节在卢沟桥等地燃放孔明灯已经成为很多市民的娱乐活动之一。但由于北京地区多风、干燥,放飞孔明灯存在极大的火险隐患。
《通告》称,“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据北京市公安局统计,仅今年春节期间全市共接报反映燃放孔明灯问题的警情18起,其中引起枯叶、树枝等火情4起。
《通告》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依法查处:
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非法燃放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的,依法处罚。
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罚款、拘留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警方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北京市质量监督管理局:1236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96310;北京市公安局:110;北京市园林绿化局:84236685。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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