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煤改清洁能源项目支持力度的通知 京发改[2017]762号

07.06.2017  10:40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于煤改清洁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现就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一、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

  (一)集中供热中心清洁能源改造纳入全市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支持政策范围。对于全市范围内集中供热中心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原规模改造工程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

  (二)对于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实施LNG/CNG改造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原规模改造工程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对其配套的LNG瓶组站/CNG加气子站以及燃气管线建设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

  二、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一)对于纳入全市居民“煤改电”计划范围的高压自管户“煤改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改造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

  (二)对于整村或社区统一实施的居民“煤改LNG/CNG”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LNG瓶组站(含)/CNG加气子站(含)至户表(含)的配套工程建设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

  (三)对于整村或社区统一实施的“煤改太阳能”(辅助热源为热泵、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太阳能采暖系统建设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辅助热源投资补助政策按现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

  三、清洁能源储能项目

  对于全市范围内居民“煤改清洁能源(热泵、太阳能、集中式电锅炉以及燃气锅炉等)”集中供暖项目,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其中,对于采用热泵、太阳能方式集中供暖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给予50%资金支持;对于采用集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方式集中供暖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给予30%资金支持。热源投资补助政策按现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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