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帮忙被撞致死,谁担责?
01.07.2015 17:5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杜春福生于1954年,虽然已经年过六旬,但身体依然健朗。前几年,杜春福的妻子因病去世,现三个子女都在城里居住,杜春福不愿同子女同住,便承包了村里一片地,过着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
杜春福喜欢帮助别人,他觉得帮别人的时候体现的是自己的重要性,村里人提起他都伸大拇指,这让杜春福觉得满足。可杜春福却从来没有想到,他会在乐于助人的时候丧命! 8月,热辣的太阳高悬头顶,亮的让人睁不开眼睛,可像杜春福一样的农民却很喜欢,因为炎热的夏季,代表着收获。2014年8月30 日,杜春福一早就奔去了地里收花生。别人家或是找亲朋好友帮忙,或是雇佣专用的农用车帮忙,可杜春福没有,他觉得自家地本来也不大,雇车不值当的,自己多跑几天,多跑几趟,权当消磨时间了。
杜春福到了承包地,见到对面地里的张淑芬已经在埋头干活了,简单打了个招呼。张淑芬与杜春福是同村村民,年龄相差无几,张淑芬的爱人也在几年前去世了,一个女人家过日子,在需要力气的农村讨生活,不容易,家里经济有些拮据。因为两家地相邻,好多时候,杜春福看张淑芬干的费劲,常去帮忙,两人因此很是熟络。
没过多久,张淑芬家的两名亲戚过来一起帮忙,很快就把地里的花生都刨了出来。摞起来的连花生带花生秧,两座小山一样堆在了地头上。上午十点多,同村的村民孙顺驾驶自家的农用车赶了过来,帮着张淑芬将她家地里的花生装上了车。孙顺今年也六十多岁了,但因为心脏不好,还做过手术,干不了重活累活。为了生计,孙顺从别处买了一辆二手的老农用车,帮周边邻里帮忙拉活,一般本村的一趟农活,要价五十元左右,因为村里人都熟,有什么收地、拉棒秧的活儿,图省事的人都会联系孙顺帮忙。
车装好了,孙顺回到驾驶位置,开上车就往张淑芬家驶去。因为车况不好,而且头一天晚上还下了雨,地上泥泞,孙顺开的并不快。张淑芬和两个亲戚在后面跟着,边聊边走。田地在公路的两边,地势较低,孙顺要想驶上公路,必须通过一条向上的斜坡。斜坡上长满了杂草,加上头天留下的雨露,有些湿滑。孙顺第一次没有准备,走到斜坡的一半就溜了下来。踩下了油门,再试了一次,依然没有顺利驶上公路,后面跟着的张淑芬见状,便提议在后面推一把。此时,在地里干农活的杜春福也注意到了这边的情况,二话不说,杜春福丢下手里的活也加入了推车的行列。孙顺仍旧在驾驶员的位置上踩着油门,杜春福、张淑芬以及张淑芬的两个亲戚,四个人在后面一起用力推车。都尽了力,但仍旧事与愿违,孙顺的农用车非但没有驶上公路,反而在溜车过程中撞到了杜春福的胸口。杜春福随即倒地并呻吟不止。在场的人慌忙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因为伤势过重,杜春福没能挺过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杜春福的三个子女得知了事情的始末,悲痛不已。同行的张淑芬和孙顺则一边流泪一边道歉。都是同村的乡亲,发生了这样的事,大家都觉得难过。事故发生后,杜春福的子女报了警,经过核查,孙顺并没有驾驶农用车的资格,没有考取相关的驾驶证,而孙顺所有的农用车,也是已经报废的车辆,没有合法上路和营运的手续。
按照乡俗办理了父亲的后世,杜春福的三个子女始终没法顺过心里的结:杜春福是因为帮忙在意外中致死的,总不能没有人负责啊!为此,三个人找到了张淑芬和孙顺,要求两家为杜春福的死承担赔偿责任,但均遭到了拒绝。张淑芬觉得肇事的车是孙顺的,车也是孙顺开的,主要责任在孙顺,但孙顺却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是受雇于张淑芬,雇主张淑芬才应该负责赔偿。对于杜春福的死,张淑芬和孙顺同样觉得愧疚和难过,但面对可能要担负的巨额的赔偿款,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张淑芬和孙顺同样选择了推诿。
不满张淑芬和孙顺两家的态度,杜春福的三个子女将张淑芬和孙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连带赔偿杜春福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0余万元。
主审法官张维霞在受理案件后,首先想到的是调解。毕竟是同村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按照当地的乡俗,判决只会计划双方的矛盾,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面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孙顺说出了心里话,他对杜春福的死心存愧疚,但实在是拿不出钱来,只能推卸责任,期望减少自己的赔偿义务。
与孙顺的困境相同,张淑芬同样面临经济窘迫的问题:老伴去世的早,家里经济并不富裕。
张淑芬和孙顺两家的经济条件显而易见,但拒绝赔偿根本躲不开这个事,反倒会激怒杜春福的家人。最终,经过努力,张法官说服张淑芬和孙顺尽力多拿一些赔偿款,并给杜春福的家人做了调解工作,促成三家达成了调解:张淑芬和孙顺各赔偿杜春福家属赔偿金五万元。法庭上,张淑芬和孙顺还郑重地给杜春福的子女们道了歉。
“我父亲是想帮忙做好事的,赔偿不仅是对我们家属的补偿,也是对我父亲乐于助人行为的一种认同。你们之前相互推诿赔偿责任,让我父亲的在天之灵怎么能安息?!“面对张淑芬和孙顺两人的诚恳道歉,杜春福的女儿杜晓道出了之前的委屈。
如今,张淑芬和孙顺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赔偿款,杜春福的子女也得到了一些安慰。
法官说法:
实践中,热心人无偿为他人帮忙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果在此过程中帮忙的人受到了损害,责任该如何担呢?
在法律上,这种无偿助人的行为属于无偿帮工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杜春福主动帮忙推车,期间并没有涉及报酬问题,是无偿的。而张淑芬在见到杜春福帮忙后,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属于对杜春福帮工行为的默认,因此,在本案中,张淑芬对杜春福的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除此以外,张淑芬雇佣没有驾驶资格的张顺驾驶报废车辆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张淑芬对杜春福的死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事故发生时,孙顺作为司机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他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才导致溜车,是造成杜春福死亡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其没有驾驶资格并驾驶无证车辆,可见,孙顺在这起事故中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孙顺也应赔偿杜春福家属的损失。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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