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荒引发火灾烧毁邻居养殖场 男子被判赔六万

28.12.2015  16:35
  张某夫妇烧荒时引发火灾将邻地李某的养殖小区烧毁,因赔偿问题张某夫妇与李某达成同意赔偿6万元的协议,后张某夫妇坚持认为李某养殖小区被烧毁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损失。为此,李某将张某夫妇诉于法院。

  2015年3月17日,李某的养殖小区南侧鸡舍发生火灾,将李某报警后,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消防支队出警将火扑灭;火灾将鸡舍顶棚以及鸡棚内存放的电动车、铡草机等物品烧毁,过火面积约380平方米;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消防支队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认定此起火灾系外来火源所致。火灾发生后,李某找到与其养殖小区相邻的张某夫妇,认为引发火灾的原因系其烧荒所致,并于事发当晚与张某夫妇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夫妇与李某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赔偿李某财产损失6万元。后李某多次向张某夫妇索要赔偿款,张某夫妇均以火灾与其无关为由予以拒绝。李某遂将张某夫妇诉于法院,要求张某夫妇赔偿其财产损失6万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夫妇辩称:我们烧荒是在事发前一日,李某养殖小区被烧毁与我无关。我们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了协议书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李某的养殖小区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系外来火源所致,而在当日火灾现场附近的张某夫妇承包土地内留有烧荒痕迹,且在火灾发生后张某夫妇同意赔偿李某财产损失,根据火灾原因、火灾现场及张某夫妇同意赔偿等方面可以认定,该起火灾系张某夫妇烧荒所引发;张某夫妇违反规定在承包土地内烧荒,并因此引发与其土地相邻的李某鸡舍发生火灾,造成鸡舍及鸡舍内物品被损毁,理应对李某因火灾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事发后,李某与张某夫妇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不持异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夫妇赔偿李某财产损害赔偿款6万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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