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烟花二次燃放 将朋友炸伤赔偿19万

03.04.2015  17:47
  春节期间聚会时将未燃尽的烟花进行二次燃放,不料将朋友李某的右眼炸伤,需定期更换硅油,行为人郑某以及饭店老板冯某夫妇均被李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

  李某与郑某、冯某是同学。2013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六),冯某招呼李某、郑某等人到自家经营的XX饭庄吃饭,在等待其他未到的朋友时,郑某见饭庄院内有燃放过的鞭炮碎屑,在其中发现了一个尚未燃尽的组合烟花,遂将该烟花点燃,岂料该烟花引燃了院内的中草药堆,三人一起灭火。扑灭火堆后,三人一起往屋内走,此时郑某再次点燃一个未燃尽的组合烟花,并推着李某的肩膀向前跑,李某回头看时,被飞溅的烟花碎屑崩入原告右眼致伤。后经北京市密云县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行玻璃体切割术。现李某右眼为硅油眼,需定期更换硅油。经鉴定,李某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将郑某及冯某夫妇诉至法院。

  庭审中,郑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合理的赔偿。但冯某夫妇认为,饭庄虽然自己家经营的,但当时饭庄并未营业,李某去就餐是免费的,故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且冯某对郑某燃放烟花的行为也进行了制止,故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郑某第一次燃放未燃尽的组合烟花,引燃了院内的草药,应当引以为戒不再燃放。但其并未意识到危险,再次点燃未燃尽的组合烟花,造成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冯某夫妇作为饭庄的经营者,对于受邀就餐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李某因伤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责任。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判决郑某除已支付李某的1万元外,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2330.51元,冯某夫妇按赔偿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8466.5元。

  2014年12月29日,李某向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调解对双方关系进行修复,双方于2015年3月中旬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只需给付李某11万元,李某对余款放弃。郑某当场给付1万元(已发还给申请人李某),对于余下的10万元双方约定分期给付,郑某将在以后每年的2月15日给付2万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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