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冰摔骨折 索赔被驳回
京报网讯(记者 刘可)赵女士在国贸溜冰场参加免费开放日活动时摔伤致骨折,后将活动主办方和溜冰场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朝阳法院近日一审认定主办方已尽责,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
据介绍,2012年11月18日,33岁的赵女士参加了百益通公司在国贸商城二期B2层国贸溜冰场举办的一场花样滑冰免费开放日活动,在滑至场中央处时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后赵女士起诉要求百益通公司和国际贸易公司赔偿。
百益通公司辩称,公司提供了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及充足的专业人员保障安全,对赵女士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说明、警示和协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女士在参与活动前签署了安全保证书,承诺自行承担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事发时,赵女士单腿滑行倒地。溜冰运动本身即带有高度危险性,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此次活动,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故应自行承担责任。该公司还提供了相关合同,证明活动当天聘请了国贸溜冰场的38名教练及部分特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活动安全。
国际贸易公司则认为事发与其无关,公司出租、经营涉诉场地符合法律规定,该场地适宜举办活动,不存在瑕疵。对此,赵女士表示其是滑冰初学者,活动当天因冰面不平,刚进入场地十分钟就摔倒了。她还否认曾签署安全保证书,但未申请鉴定签名的真伪。
法院查明,活动现场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进行了安全提示,并明确要求不得快速滑行及做危险动作。同时,百益通公司为活动投保,但保险公司认为赵女士应自行担责,故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百益通公司为参与者提供了具备开展滑冰活动资质的场地、购买了保险、进行了风险告知,并聘请了安保人员维持秩序,已尽到了合同义务。滑冰系带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参与此活动有可能导致的风险有预测能力。同时,赵女士称场地不平导致摔倒则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后,赵女士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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