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应在“三个三”上下功夫
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既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新话题。说它是一个老话题,就是人大一成立,宪法就赋予了它的监督权,但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各有特色;说它是一个新话题,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履行好司法监督职责,提高司法监督实效,是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应在“三个三”上下功夫、求突破、见实效。
人大司法监督思路要坚持“三个统一”
一是坚持“点”与“面”的统一。一方面,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敏感性强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抓大带小,督促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另一方面,紧紧抓住一些涉及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腐败等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或类案监督,以点促面,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二是坚持“人”与“事”的统一。切实扭转当前普遍存在的重对事监督,轻对人监督的现象,把司法监督与人事任免有效结合起来,以增强司法监督的效果。在对事的监督中,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要按人事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启动人事监督程序,依法给予撤职或罢免;在对人的监督中,如果发现违法问题,也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三是坚持“前”与“后”的统一。坚持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一旦发现或接到反映、举报司法工作人员该立案不立案、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超期限办案等违法违纪现象,人大司法监督应及时介入,跟踪督促整改,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人大司法监督方式要做到“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刚柔相济”。不断拓展完善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视察、检查工作等“柔性”监督手段。同时,对一些群众反映较强的违法、渎职、腐败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司法个案,以及一些藐视法律、轻视监督、对人大交办和督办的事顶着不办或久拖不决的人,要敢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树立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二是注重“督促并举”。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通过司法监督,帮助司法机关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又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三是注重“内外结合”。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的配合与衔接,不断拓宽司法监督的信息来源渠道,提升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把听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专项工作报告列入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计划,切实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履行好诉讼监督、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责,不断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实效。
人大司法监督制度要突破“三个问题”
当前,应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跟踪落实制度,突破监督保障乏力问题。一方面,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各种审议意见的落实保障措施,通过法律机制来保证其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大要建立司法监督意见、建议落实的跟踪反馈制度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对落实不力或群众不满意的,督促司法机关限期整改,以保证监督有始有终,取得实效。二是建立沟通联系制度,突破知情渠道不畅问题。一个是建立人大与“两院”的日常联系制度。通过完善定期联席会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重大案件汇报、人大调阅案卷、人大列席有关会议等制度,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活动的充分知情权,从而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第二个是建立“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两院”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本系统进行重大改革、实施重大举措、开展重大活动的情况,采取不捕、不诉、撤案、抗诉、无罪判决、国家赔偿等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社会比较关注、问题比较集中的大案、要案,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司法部门的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第三个是建立“两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制度。由“两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若干名人大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联系的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通过他们征求群众对“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个是建立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对社会影响面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选派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直接参加庭审,了解法官、检察官执行庭审程序、驾驭庭审能力和司法礼仪等方面的情况,并如实反馈给司法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突破监督力量薄弱问题。人大要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自身依法监督的综合能力。同时,为了弥补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力量不足的缺陷,可以拓宽视野,从法律专业院校以及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中,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律师等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升人大司法监督的效果。(刘舒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