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游玩贪恋照相被砸伤 个人与公园各自担责
01.10.2015 06:0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王女士起诉称:2014年10月,我到一家公园游玩,走至假山处照相时,假山上石头掉落,将我的腿脚砸伤。急救车将我送到医院治疗后经诊断我的腿部及脚部多处骨折,为此我做了两次手术。我认为之所以受伤,是由于公园的假山石不稳固造成的,作为公园的管理者,保证各项设施的稳固安全、保障游人的安全是最基本的责任,由于公园缺乏对自身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才导致了我被砸伤,所以公园的管理方应对我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法医鉴定,我的伤已经构成了伤残十级,我请求法院判令公园的管理方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被告的管理方认为,公园没有任何的营业行为、是开放式的,原告王女士所发生伤害的区域是非正常的行人通道,假山所在之处并没有道路,而是一片草坪,那里离养鱼的水池特别近,我们放置石头的目的是拦截游人尤其是小孩到草坪、水池旁。这是一米多高的水泥浇铸石头、有几百斤,如果不碰的话石头不会掉落,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她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伤害或者后果,王女士应该就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公园系开放性公园,每天有游客进入游玩,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一方应当尽到管理义务、确保各项设施设置安全合理,以保证游客享有安全的游览环境。本案中,事发地点的浇铸石头的水泥确有松动的迹象,事发地点亦未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应当认定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预见到自己站到斜坡石头上的行为存在危险性,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王女士被石头砸伤而言,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故结合王女士的伤情、证据、损失数额,判令被告赔偿王女士55000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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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015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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