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猝死旅行社担责 法院判旅行社赔17万元

04.02.2016  16:59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子薇 通讯员 文海宣)61岁的赵某报名参加旅行社组团的海拉尔游,在途中突发心肌梗塞致死,家属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上午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向赵某家属赔偿17万余元。

  原告称,2015年8月,赵某跟随被告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团前往海拉尔旅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例如没有安排导游跟团,地陪人员只是一名讲解员,在服务态度、急救药物配备等方面存在问题,在险情出现时,居然找不到该人,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致使赵某发病身亡。原告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被告旅行社辩称,赵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公司无关。公司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赵某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隐瞒健康状况,其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在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不是旅行社责任险。公司认为赵某存在既往病史,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赵某有冠心病史,但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上看,其中并没有不适合患冠心病的人参加的旅游项目,且旅行社提供的合同未要求旅游者详细告知是否患有冠心病,亦未告知、警示患有冠心病的人不适合参加该旅游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隐瞒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根据查明事实,地接社安排的地接人员未取得导游证,不具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亦未携带相关的急救药物,且在赵某发病时未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法院认为地接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尽到救助义务,对赵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作为组团社,被告旅行社对赵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赵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生命权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一并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向赵某家属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赵某的家属提起上诉。

      (原标题:跟团游猝死 旅行社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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