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内容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7]995号

14.07.2017  22:05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同时保证监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促使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我委定于2017年7月至12月,对全市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单位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和方式

  采取“双随机”方式,由市节能监察大队对全市已完成评估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对已完成评估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并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核查。

  二、监察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设备配置情况。

  (二)是否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所述完成了无低费项目及中高费项目。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实际消耗及排放情况。

  三、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安排相关负责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相关事宜。

  四、监察结果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同时责令承担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限期改正,并公布名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