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顺通吉平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建筑业企业资质撤回决定书的公告

10.11.2017  11:21

    

北京顺通吉平混凝土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叁级资质后,资质证书上标注的经营地址厂区内人员、地上生产设施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均已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本机关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前改正。整改期满后,经复查,你公司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

  本机关于2017年5月8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撤回北京顺通吉平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告知书》(京建撤告〔2017〕第050001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辩意见》,本机关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叁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B3054011011700)。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本机关。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关于撤回北京顺通吉平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决定》(京建撤回〔2017〕第050001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59958817、59958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