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院办理高科技犯罪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26.06.2017  18:20

 

海淀院办理高科技犯罪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2016年9月,海淀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办理高科技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案部门   成立以来,科技犯罪检察部共办理案件151件人508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85件288人,审查起诉案件66件220人,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有伪基站、电信诈骗、涉计算机系统(数据)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其中,有一批在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如肯尼亚电信诈骗案、清华教授被骗1700余万。   高科技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   (1)空间网络化,犯罪活动与网络空间高度重合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急速发展,网络空间通过智能手机被加速构建并日臻完善。现实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空间的现实化是不争的事实,人们已经生活在包含网络空间、现实社会的双重空间。随之而来,犯罪分子根据网络空间的特点,将传统的犯罪手段复制、演绎,最终异化成高科技犯罪。如科技犯罪检察部办理的吴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犯罪分子吴某某在知名互联网A企业“内鬼”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的帮助下,将具有控制服务器功能的木马程序下载在A企业的服务器上,使得A企业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100余台服务器作为犯罪分子发动DDOS攻击的“肉鸡”。吴某表示,将特定的木马程序通过简单的下载、复制,就可以轻松的控制数量可观、流量巨大的服务器,再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高频、巨量访问的形式,攻击网站直至瘫痪,最终实现打击竞争对手、敲诈勒索等犯罪目的。正如上述案例,全部犯罪活动均在网络空间实现。   (2)数据价值化,犯罪目标以网络数据为导向 互联网企业一致认为:数据就是金钱。相应的,犯罪分子纷纷将犯罪目标对准网络数据。如科技犯罪检察部办理的顾某、胡某、马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系列案中,犯罪分子马某某编写具备批量登录网站、更改登录密码等功能的“撞库”软件,针对各大网站已泄露的账号密码进行批量登录被害单位知名互联网B公司网站,最终将非法获取的“洗库”数据、“撞库”软件大肆向顾某、胡某等人销售。   (3)同伙虚拟化,犯罪成员临时拼凑,往往素未谋面 高科技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成员共谋始于论坛、群组,实行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分赃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科技犯罪检察部办理的上述撞库B公司账户案中,马某某从未见过买家胡某,销售也是通过QQ,收款均通过支付宝,“撞库”软件个性化功能定制均通过QQ传输,其中在逃嫌疑人也仅有网名,马某某对该人任何真实信息均不知情,大大增加了对在逃人员的追逃工作。   (4)手段专业化,犯罪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 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型,高科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如闫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闫某远程登录A企业服务器后台并将木马程序下载,然后通过跳板机将该病毒批量复制下载到A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服务器上,短短几分钟的技术操作就完成了犯罪的整个过程。   (5)证据海量化,证据往往以海量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高科技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为电子数据,一般体现在聊天记录、赃款流向、电子设备提取数据、非法获取的信息数据、犯罪工具功能性司法鉴定等方面。如上文提及的马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公安机关提取的QQ聊天记录txt.格式大小就150M之多,转换称word.格式十余万页,马某某非法获取的他人知名互联网B企业账号就达十余万组。   高科技犯罪高发的原因   (1)技术迭代给高科技犯罪提供了便利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方便人们工作生活之余,也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重要工具。凭借技术的帮助,高科技犯罪往往成本更低、简单易行,但社会危害性却呈几何倍数放大。如二维码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只需将假冒的二维码覆盖在共享单车、商铺收银、违章停车的汽车玻璃上,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扫码就被骗。从犯罪成本上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精心设局、想尽各种话术,只需要借助二维码生成器“广撒网”,利用被害人疏忽就可以轻松牟利。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诈骗数据从较大、巨大到特别巨大取决于被替换的二维码数量,数量越多,被骗的被害人就越多,诈骗金额就越高,相应的刑罚就越重。换言之,技术给犯罪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降低了量刑上档的难度。   (2)网络账户的经济型诱发数据犯罪案件高发 身份证是现实社会的身份凭证,每个人只有一个;网络账号是网络空间的通行证,每个人注册不同网站就有不同账号。网络账号背后包含多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如生产厂家希望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喜好从而决定生产内容,网站希望搜集更多的网友关注习惯从而精准推送内容等等,诸如此类的信息都是极具经济性,自然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目标。   (3)犯罪成本低、收益大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高科技犯罪案件绝大部分体现智力犯罪,技术投入是这类犯罪的主要投入。以罗某某盗窃案为例,罗某某系某著名P2P租车公司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程师,在知晓公司财务对账存在时间差的情况下,预先注册一个用户账号,再利用其工作权限修改该用户名下财务数据,通过多次操作4个月时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万元。年薪不到50万的罗某某面对巨额诱惑,完全不需要任何投入成本,只需要敲击键盘、修改数据代码就可以进账百万,低成本高收益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4)部分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存在漏洞,“内鬼”预防工作滞后 网络安全的防御措施经历了单纯的账号密码、识别码、短信验证码、人脸动态识别等阶段,而即便是先进的人脸动态识别,央视315也爆出使用静态图片,通过技术处理也可以让照片动起来,通过活体检测。事实上,部分互联网企业的防御措施并非都运用了先进安全的验证方案,因此不同程度上存在较大安全漏洞风险。更加无奈的是,这类网站在用户申请注册时,要求用户填写大量个人信息,但却未较好履行安全保护的义务。此外,上文所述的知名互联网A企业服务器被非法控制案等均为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所为,俗称“内鬼”。   (5)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科技改变生活,但民众还不知道如何防御科技同时带来的潜在风险。一方面,被害人没有获取正确的安全上网习惯,不知道密码不应当设置过于简单,不知道不同账号的设置不同的密码,更不知道密码应当定期更改。另一方面,信息被泄露之后完全不自知,进而导致各种各样欺诈,这也是电信诈骗泛滥的原因之一。   高科技犯罪的防范应对   (1)检察机关强化内部专业化建设 从入口着手,明确科技犯罪检察部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标准,在复合型基础上定期开展专业化讲座培训;科技服务检察,依托检察技术部门建立电子数据保管平台;对专业领域强的疑难复杂案件或者问题进行会诊,加强检学共建,完善同步专业审查机制,打造专业化案件的法律研究中心和案例发布中心,促进人员全面发展。   (2)检察机关推动侦查部门专业化建设 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能力,推动网安等侦查部门加强专业化侦查力量配备。科技犯罪检察部在办理高科技犯罪案件发现,网安部门就案件如何定性、侦查方向如何确定、证据如何固定等存在认识不清、程序意识欠缺的问题,这些又都是案件侦查初期的重要问题,也是影响该类案件最终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科技犯罪案件检察部与海淀分局网安支队对《海淀区办理科技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工作实施办法》达成初步意向,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提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以明确案件侦查方向。2017年3月,科技犯罪检察部白磊检察官赴广州市,配合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两级刑警、网安部门,就一起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上游犯罪组织,在侦查、抓捕、取证等工作上进行引导建议。   (3)互联网企业重视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互联网行业高度竞争,企业具有一定周期性、同质化的特点,一旦出现高科技犯罪对企业自身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互联网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自身的安全风险,提高发现犯罪线索并及时报案的意识。同时,加强对企业工作人员的刑事风险防控教育,避免因员工不懂法、不知法、不惧法而沦为“内鬼”。   (4)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调动各方力量进行预防遏制高科技犯罪案件 在有效打击高科技犯罪案件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应不断总结、分析、梳理该类犯罪的类型、成因、危害后果等,采用案例发布、情况通报等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要以案件办理为基础,督促监管单位强化对社交网站、社交平台的监控。同时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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