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海淀法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06.05.2015 21:4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高先生在其居住的海淀区某小区楼下自行建设了存车棚一处,用于存放自家的自行车及杂物。今年3月25日,高先生称城管部门在未对其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将其车棚拆除,并造成了其车棚及其他财物损失,金额约为5000元。虽然该案并不属于新法中确定的三类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考虑到该案并不复杂,双方矛盾也并未激化,为提高审判效率,方便诉讼当事人,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告知双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就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高先生在听完承办法官的说明后欣然同意,与被告均在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权利义务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月6日9时30分,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在经过十分钟的证据交换后,庭审程序正式开始。庭审中,省略了以往普通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环节,法官当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得到当事人双方确认,然后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诉讼意见,半个小时庭审程序全部进行完毕。整个庭审节奏紧凑,重点突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海淀法院曾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唯一一家作为试点开展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工作的法院,从2002年起,经过近十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积累了大量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海淀区人民法院确定为北京市四家试点法院之一,“中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中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第一案”都是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次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新法实施后适用简易程序首案的开庭审理,标志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工作已经开始全面付诸实践。在行政诉讼中,通过简易程序对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将起到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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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1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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