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院:涉毒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引发的后果应引起重视

05.08.2015  13:21

    司法实践中,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看守所、监狱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拒绝接收,法院一般就决定对这部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这部分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再犯可能性大,社会危险性大。2013年至今,西城区社区矫正过程中因再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3人,其中2人为涉毒类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一、再犯可能性大。涉毒类罪犯大都既吸又贩,暂予监外执行后等于“放虎归山”,很容易“旧病复发”,社会危险性极大。2015年6月11日葛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又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被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可是葛某自1990年起至2013年先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共计八次。这次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再犯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二、与社区关系紧张,无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对于涉毒罪犯,其亲属往往都避之不及,社区群众更是避而远之,这导致帮教组织的成立和监督考察责任的落实很困难,也导致执行机关无法及时掌握这部分罪犯的表现、去向,社区矫正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作用甚微。罪犯张燕军,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吸食毒品,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原因就是保外就医保证人无法落实保证责任,帮教组织也没有及时开展帮教活动。
      三、重新收监执行难度较大。罪犯易某,女,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合并之前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6月份被决定重新收监执行。但由于易某判刑前一非婚生子女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一非婚生子女的生活安排等问题没有解决,导致易某至今没有被重新收监。
    涉毒类罪犯如果所处的环境不改变,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对所居住社区也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应该简单地被暂予监外执行而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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