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首次在涉少家事案件中适用社会观护调查程序

17.04.2017  17:05
  二中院少年庭在日前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首次启动社会观护调查程序,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会事务所对涉诉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出具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为案件裁判提供了参考。

  朱某与白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后双方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人以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后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婚生子由朱某抚养,白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一审驳回该诉求后,朱某上诉至我院。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张春燕通过谈话了解到,双方的经济能力都比较强,对孩子的抚养意愿也很强烈,为了更好地了解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对双方的家庭情况等方面进行社会观护调查。社会观护员在走访了双方的家庭,通过与当事人及邻居等人沟通,详细了解了双方的现状以及想法,形成了翔实可信的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并在法庭上宣读。报告从个体综合情况、生活现状、家庭状态、与观护对象的关系、对案件的态度及计划等方面对双方进行了详尽的调查说明,为案件的最终裁判提供了充分的参考。

  这是二中院少年庭首次在涉少家事纠纷案件中适用社会观护调查程序,为案件的最终裁判提供了多维度的参考,形成少年庭创新工作机制,为以后案件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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