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诉讼要走出“追鸡杀牛”的困境

20.09.2014  22:07
  毋庸讳言,当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极大阻碍消费者维权热情,导致消费纠纷出现恶性循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面临取证难、投诉难、鉴定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所说,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维权比较困难,维权成本高,有的时候“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个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综合性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实际上各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都还不完备,相关程序也不尽合理,消费者维权支出的金钱、时间、精力等成本过高,这会进一步加剧消费者在纠纷中的弱势地位,而且即使消费者胜诉,所得到的赔偿往往低于诉讼成本。一言以蔽之,维权成本过高已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据某调查机构对消费者维权状况进行调查表明,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近64%的受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而有七成的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不得不选择放弃。诉讼是国家介入消费纠纷解决最重要也是最终的方式,但传统的诉讼程序也具有效益的不经济性。要让消费诉讼走出“追鸡杀牛”的困境,必须对进入诉讼领域的消费纠纷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尽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本身来看,体现了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原则,但这种倾斜性保护原则并未贯彻到我国民事诉讼中来。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诉讼中适用的仍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然而一般的消费行为通常都具有非正式性和口头性的特点,消费者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在日趋复杂化的现代消费中,消费者通常缺乏相应的技术知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这必然导致消费者举证难度进一步加大。令人欣慰的是,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导致,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新消法实施后,法官要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为了及时查明案情和厘清责任,在引导消费者完成初步举证的义务之后,要依法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证明损害是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就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否定性后果。

  正如一个学者所言:“消费诉讼具有二元性,在有些情况下属于维护私权的民事诉讼,在有些情况下又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确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那些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群体利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经营行为具有良好的阻却性。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可零成本维权,既无需出资聘用律师,也不用去法院出庭参与诉讼,只要把权益受损证据提交消费者协会,就可正常工作与生活,坐享胜诉利益。当前,为了进一步激活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法院应改革案件管辖制度,提供诉讼便利,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诉累;还应改革诉讼费用制度,适当减轻消费者因提起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有多高的消费维权成本,就有多少消费者选择沉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处理消费诉讼纠纷时,要把司法便民举措落到实处,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依法简化消费诉讼流程和程序,减少他们诉讼维权成本,让消费诉讼走出“追鸡杀牛”的困境。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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