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在市三中院召开
26.03.2019 00:0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来自中国法学会、北京法学会、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相关领导、法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相关学者,京东法律研究院、滴滴出行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的相关专家及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商报等媒体记者参加了研讨会。本次会议全程使用语音识别系统记录。
在开幕式上,市三中院党组书记安凤德、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对外经贸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分别致辞。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通报关于2018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宣布3.15案(事)例评选结果并为获奖者颁发证书。
在学术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学者、法官分别围绕《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规范解读和《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适用两个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分别就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共享经济领域的消费者保护、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分析、个人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民法规范和请求权路径、《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异同及适用中的协调、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困境及改善、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顺风车出行中的适用与理解、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电商新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约车平台的消保义务和责任、法院视角下电子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现存问题及完善路径等14个方面做了主题发言,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农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长薛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分别就讨论做了点评。他们均认为,与会嘉宾的发言给了其很大的启发。刘俊海点评道,《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规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热点,其立法本意在于提高企业公信力,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张农荣则认为,司法既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规范运行,也要尊重电子商务平台合法的自治规则。《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适用中,薛强认为应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注意个案处理尺度。王成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生效意味着法官需要从解释论的立场适用法律,且应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范围内,适用已被学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律。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三明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此次会议的圆满成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三中院发布的2018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是难得的实证研究报告,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二是与会各位对电子商务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并且取得了诸多共识,对今后指导司法审判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表示,在《电子商务法》实施的元年,召开此次论坛非常及时。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等。《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在其实施与适用中,各界可能会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出现分歧和不同解读,这与社会的飞速发展、新事物的不断涌现以及司法政策的变化密不可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准确把握政策与法律的边界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这也对法官关于法律的系统性知识结构和系统性应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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