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女孩坠海溺亡 海滨浴场管理人不服担责判决提起上诉
25.11.2014 13: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林某的父母诉称,造成林某溺亡的原因是孙某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一帆公司没有为摩托艇旅游项目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救援措施;假日快艇公司和王某作为摩托艇的经营人,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林某的殡葬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百零七万余元。
一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费用过高;林某是骑摩托艇溺亡,摩托艇非本公司提供、林某死亡的水域是摩托艇区域,非本公司管理的浴场区域,本公司对摩托艇区域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林某的死亡是其与孙某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林某明知孙某无摩托艇驾驶资格仍然乘坐,孙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林某不会游泳,仍然带林某出海,事故发生后,孙某没有履行安全救助义务,而是自己游上岸,因此孙某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假日快艇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向林某提供服务,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自己已经将摩托艇卖给了王某个人。被告王某认为,孙某和林某未得到其许可就驾驶摩托艇出海,属于盗开摩托艇。林某明知孙某无摩托艇驾驶资格仍然乘坐,孙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林某不会游泳,仍然带林某出海。林某的死亡应由死者自己和孙某承担。
被告孙某称,我愿意承担因林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我和林某是到一帆公司的渡假村去玩,买了门票的;摩托艇是一帆公司经营的,他们不经营我们不可能拿到摩托艇的钥匙;海滨浴场没有区分游泳区域和摩托艇区域;翻船落水后,由于摩托艇已经漂出很远,我就把自己的救生衣给了林某,让她趴在救生衣上等我,我游去岸边叫人,游了一会游不动了,漂在水上,后被一艘渔船救起。林某死亡我有责任,如果能够拿钱弥补原告的创伤,我认可原告对我的任何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涉案摩托艇的所有人,对摩托艇应尽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假日快艇公司将涉案摩托艇出售给王某后,涉案摩托艇仍存在于该公司租赁处,假日快艇公司对该摩托艇仍应尽到管理义务;一帆公司明确其浴场内存在摩托艇旅游项目,因此其应对该旅游项目相关人员予以管理,未尽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孙某作为摩托艇驾驶人,本身不具有驾驶资质,在操作中又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在林某落海后亦未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对林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林某明知孙某不具有驾驶资质仍然乘坐,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假日快艇公司和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帆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承担20%的责任,林某承担10%的责任,判决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八十余万元。
被告一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对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目前本案已经立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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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201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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