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院长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25.09.2015 18:5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在石景山区苹果园某房屋内以及某单元门口及电梯口处,先后3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5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周某住处起获甲基苯丙胺共86.33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6.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分别于2015年5月3日、2015年5月13日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的赃款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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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201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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