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通报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19.06.2019 15:5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是专门审理涉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2019年以来,金融街人民法庭共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向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
网约车成为营运车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在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西城法院介绍私家车投保商业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2018年10月19日深夜,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2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时调查发现黄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承接运营业务,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符合《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顺风车通常情况非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通报会上,法官提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一般不属于营运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顺风车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运营,因此,其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使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进而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外,《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还规定了信息平台应按照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并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可见,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这就更便于判断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的非营运性质。
法院建议:三方联动 共同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据西城法院调研发现,网约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的主要原因有: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存在疏漏、网约车平台未进行合理提示。
为此,法院建议:网约车车主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网约车平台应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赵思源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9.06.201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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