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通报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

12.11.2020  04:42



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志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博人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商标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11月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介绍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并向公众发布典型案例。

不良影响”条款通常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审结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2000余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总收案量的6.3%,法院维持被诉决定比例高,改判率低。截至8月底,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决定维持率达到89.4%,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营者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也更加注重商标的个性化表达,但部分经营者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的标新立异,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相背离的。“保护知识产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持续提升审判质效,与行政机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贡献司法智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说。

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须考虑如下因素。一是标志本身含义。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二是不需具有实际损害。只要标志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三是不考虑主观恶意。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无关。四是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规制,避免“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

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划分为五类。其一是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该活!”;其二是标志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如“战备粮”;其三是标志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如“美金系列”;其四是标志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如“百衣百顺”;其五是标志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

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时应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避免商标因触碰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委员、审判三庭法官张剑说。

为更好地帮助公众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从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等方面,发布了“该活!”、“IIO”、“革命小酒”、“鬼吹灯”、“功福咖小蹄大作”等一系列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案例,并重点解读典型案例的判决论理说法部分。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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