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层法院“民告官”全部异地管辖 两年一调整

14.06.2015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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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6月14日电(记者 李亚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省自去年5月起实施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进行调整完善。今后,该省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均实行异地管辖,全省18个中级人民法院还被分成6组,全部实行“推磨”方式审理,异地管辖范围每两年调整一次。

  为防止地方行政干预,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2014年5月,河南省高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全省法院试行对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近日,河南省高院为深化这一改革,又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提出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补充规定》还调整了河南省中级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此前,该省中级法院之间管辖分工采用“结对”和“推磨”相结合的方法。《补充规定》提出将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每组3个,全部实行“推磨”方式管辖,每两年调整一次。

  比如,此前郑州和许昌两地“结对”,郑州中院管辖本应由许昌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许昌中院管辖本应由郑州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调整后,郑州、洛阳、新乡为一组,实行“推磨”方式,郑州中院管辖洛阳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新乡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新乡中院管辖郑州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各中级法院参照这样的规定,确定本辖区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

  《补充规定》还提出,对于实行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如果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