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倒卖象牙虎骨案今宣判 西城法院提示公众勿入野生动物保护雷区
26.05.2015 18:4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这类案件在西城法院并不鲜见,作为北京市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一审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法院,2008年5月至今,西城法院仅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就已审结了70件。“通过梳理该类案件的特点,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和倡议,从而加大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是我们的初衷。”在西城法院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如是说。
据介绍,牟利、收藏、自养、自用是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常见动机,如梁某为了满足猎奇心理,购买熊掌2只、穿山甲3只用于自己食用,最终获刑一年。而该类犯罪的交易手段也日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通过长途客运交易外,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新技术进行交易的案件逐渐增多,如曹某就曾通过网络论坛发帖购买网纹蟒、红尾蚺等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再利用QQ联络、银行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实现非法交易。
由于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社会公众对该类犯罪存在明显的认知盲区。家住怀柔的姜某捡到一只受伤的大鸟,向林业工作站人员询问后得知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大鸨,由于野生动物救助没有奖金,索要奖金未果的姜某不顾工作人员劝导,没有上交并将大鸨残忍杀害,最终姜某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究竟哪些类型的野生动物是该类犯罪的对象?数量多少会达到犯罪标准?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也会触发犯罪吗?这些问题,西城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喻晓敏法官一一为记者做了解答。
喻法官介绍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需要注意,人工驯养繁殖的列入特定名录的野生动物,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而且涉野生动物及制品类犯罪没有数量要求,一旦实施了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只要针对的是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活体或者死体,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均构成犯罪。”喻法官提示道。
对于因个人爱好或特殊需求需要购买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公众,喻法官提示,如果是要自养,一定要确保该物种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并且需要向林业局申请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喻法官还建议,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商户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该类犯罪高发的花鸟鱼虫及海鲜市场、饭店、文玩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也应该尽到监管职责。“野生动物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逆性,来自社会各方的合力才是野生动物保护最坚实的后盾,公民个人、经营者、管理者都应当主动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体。”喻晓敏法官如是呼吁。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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