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对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1.12.2015  11:14
  12月21日上午,海淀法院对原告黄钟、洪振快诉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法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宣判。部分海淀区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过程。

  黄钟、洪振快诉称,2013年11月23日,郭松民在新浪微博上说:“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该微博系针对同日梅新育微博“《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的转发和评论。微博所指涉的文章题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刊发在《炎黄春秋》杂志,由黄钟编辑、洪振快写作。上述侵权言论发出后被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松民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在相关媒体公开致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必要费用。

  郭松民辩称,其发布的微博系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批判和驳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其一贯公开坚持的立场。此前其在微博中也有类似批驳意见的表达,并非针对两原告个人。郭松民与两原告从不相识,没有接触。其微博对梅新育微博的转发只是网络微博发布的常见做法,微博内容与梅新育微博并无必然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郭松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在上述背景下,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细节》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郭松民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

  从涉诉微博本身内容审核,涉诉微博中确未提及两原告姓名,亦未通过对职业、身份等条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评价系针对两原告。根据郭松民提交的在其他时期发表的微博内容,可以认定其对类似问题所持的否定和评判态度是一贯的,并未出现异常转变或特别调整。加之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涉诉纠纷发生之前,郭松民与两原告互不相识,涉诉微博亦应不存在字面意义之外的影射。因此,涉诉微博应并非针对两原告。

  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转发、评论的网民很多是在表达阅读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文章后的意见,或者自己对于后人应如何看待和评价革命英雄的看法,内容各异,角度和态度不同。考虑到微博的技术特征及习惯做法,这些转发与评论行为更多地是多数网民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评论和价值判断,而非由涉诉微博所引导或决定。故涉诉微博被大量转发或评论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证明涉诉微博造成了损害后果。

  最后海淀法院指出,尽管郭松民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郭松民作为博主拥有大量读者,微博言论长期被公众所关注,在法律上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自己对问题、行为、事件的看法和意见,为优化、净化网络环境作出更多努力。

  目前,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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