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向恶意伪造证据当事人开出20万元罚单

19.12.2020  00:14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为了不支付2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伪造了一份《离职申请》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法官当庭识破后对该公司代理人进行训诫,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白某某与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双方均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合并审理。白某某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工资差额2400元。某商贸公司起诉要求无需支付白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

庭审过程中,某商贸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离职申请》原件以及复印件,主张《离职申请》已经载明白某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基于此份证据,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案件承办法官查阅该证据时发现该份证据所写的离职时间与某商贸公司起诉状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明显不符。经与白某某核实,白某某称该离职申请上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

经法官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某商贸公司代理人当庭承认上述《离职申请》系公司伪造,上面的签字并非白某某本人签字。

因该证据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属于重要证据,法院当庭对某商贸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现象之一,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是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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