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出台细则 划定非法干预司法制度底线
07.04.2016 15: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据介绍,“两个实施细则”细化了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应通过五种形式,即投诉举报、案件评查、“一案双查”、责任倒查和卷宗归档等进行认定,便于实践中把握。同时,对干预司法活动和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了从严规定,明确规定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体现了自我加压、从严要求的决心和信心。对于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监督职权提出的口头意见,要求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并交意见发表人签字确认。意见发表人没有签字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并且不得将该意见作为指导办案的依据。
根据“两个实施细则”规定,各法院报送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十五)其他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法院内部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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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201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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